擅自使用国家限制的原材料,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
化妆品销售健康证含义: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销售化妆品,属于销售未经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备案证编号(进货证)核发单位核发,擅自使用国家限制的原材料,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即“化妆品经营特许经营申请书”。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开展前置审批业务,进行特许经营权登记前的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被视为“特许经营权的初次关闭”。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文件,列明化妆品卫生监督事项,接受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查、核查。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和处罚决定,原则上都应当予以保留,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者的姓名、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发生特许经营权关闭行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特许经营权关闭证明文件,不提交或者提交证明文件不全的化妆品销售健康证,视为拒绝承认该特许经营权关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与在经营过程中用虚假或者其他不实手段骗取发票或者其他费用的销售方,不予办理特许经营权或者加盟店申请登记,责令停止销售,收回销售额,不收取罚款。上述行为由原特许经营期限起算超过三年,或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曾经使用虚假或者其他不实手段骗取发票或者其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骗取发票的团伙成员和特许经营期限内曾经使用虚假或者其他不实手段骗取货款的消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根据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卫生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申请办理法定特许经营权或者加盟店临时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法定特许经营权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化妆品销售健康证,有关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发放。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法定特许经营权或者加盟店临时经营许可证超过五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特许经营者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的,其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或者证明文件的原件不得收回。来源:收老人威信号:mark608700免费提供急救知识,一分钟让您急救,学习急救技能,解除危险!!各种保健品!!多。